关于对教职工请假程序的补充说明
各单位:
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,特作如下补充说明:
一、教职工正常请假,需先办理请假手续,待批准后方可在批准时间内休假,休假完毕要及时到组织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。教职工因突发情况,无法事先请假的,可通过电话向单位(部门)领导说明请假事由并请假,单位(部门)领导要将教职工请假信息及时报组织人事处,并做好相关工作安排;教职工返回学院后,要按照《规定》及时补办请假手续。
二、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
1.请假时间1天内的(含1天),单位负责人审批,组织人事处备案;
2.请假时间1天以上,2天以内的(含2天),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,分管领导审批,组织人事处备案;
3.请假时间2天以上的,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,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,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4.教职工因请假需要调课的,在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同时,需将调课申请到教务处报批。
三、教职工因公出差1天以上(含1天),可由教职工出差发起部门负责统一填写《人员出差审批单》,由分管领导签字,组织人事处备案。1天之内(不含1天),填写《教职工未“面部识别”考勤情况说明》,单位领导签字后,组织人事处备案。
组织人事处
2018年4月19日
附件: 人员出差审批单